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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动态调整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山西省动态调整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为支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及我省医疗医保实际情况,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在充分调研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医疗机构诊察费、影像检查、病理检查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规范,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此次价格调整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此次动态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着重提高了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降低了“CT扫描”、“磁共振扫描”(对多部位检查收费项目进行限定规范)以及“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39项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项目价格,同时对病理检查项目价格进行了规范整合,体现了价格项目管理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此次门诊诊察费调增后,门诊诊察费将纳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每次挂号统筹基金报销8元,不增加患者的自付负担。例如:普通门诊诊察费由现行5元调整为10元后,医保统筹基金报销8元,个人只支付2元,患者比以往少支付3元。其他门诊诊察费也类同普通门诊诊察费,患者自付比以往少3元。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打包付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居民收取门诊诊察费。   为方便广大群众更加便捷享受到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线下就诊时,可携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挂号,即时享受医保待遇,仅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如参保人通过医院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健康山西等渠道使用医保移动支付功能进行线上预约挂号时,挂号支付页面会显示出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及自费金额明细,参保人可用医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自费金额。平台上还可以办理在线退号、退费,若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诊,已完成预约挂号的参保人会收到系统推送的停诊信息,届时参保人可按照系统引导进行退号、退费操作。    原文链接:http://ybj.shanxi.gov.cn/xxfb/fdzdgknr/gzdt/202312/t20231201_9437015.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山西省人民医院住培团队赴中日友好医院交流学习

山西省人民医院住培团队赴中日友好医院交流学习   近日,山西省人民医院住培团队赴中日友好医院交流学习。中日友好医院教育处李颖处长分享了中日友好医院的住培管理经验。山西省人民医院科教处副处长兼住培办主任马瑞军介绍了山西省人民医院住培工作。中日友好医院内科专业基地秘书王希、全科专业基地朱宇清主任、信息处孙碧海老师分别从住培工作开展情况及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了工作情况分享。   通过此次交流学习,山西省人民医院住培管理团队深刻感受到国内一流医院深厚的文化底蕴、严谨的教学态度、多样的教学方式、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中日友好医院的“一对一导师制”“脱产秘书在教育处轮转制”“绩效分配制度”“多形式教学方式”“信息化管理措施”等先进的教学管理方式给山西省人民医院带来新的管理思路。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xwzx/wzdt/202312/t20231229_9457148.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省卫健委专家组赴山西省眼科医院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现场校验

省卫健委专家组赴山西省眼科医院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现场校验   8月22日,省卫健委专家组赴山西省眼科医院进行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查工作。山西省眼科医院院长李俊红、副院长周国宏及党办、院办、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检验科、药剂科、影像科、质控办、后勤服务中心、病案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检查。   李俊红就近年来山西省眼科医院基本建设情况、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护理质量管理、医疗质控管理及特殊药品管理等情况进行汇报。   随后,专家组根据校验内容分组进行现场检查,采取查看台账资料、访谈、现场核查等形式对医院组织管理、医政管理、人员配备和执业资质、建筑设置、医疗设备、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评估、审核,并实地查看了医院食堂、监控室、消防站、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和一线科室,对科室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指导。   专家组充分肯定了山西省眼科医院所取得的成绩和一些亮点工作,同时结合校验审查标准就管理、医疗、护理、医技、院感等方面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并希望医院能以更加稳健的步伐向前迈进和发展。   李俊红作表态发言时表示,山西省眼科医院将以此次校验审核工作为契机,积极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问题立即整改,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与医院服务质量,保障医疗质控安全,努力将医院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公立医院,为广大眼病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xwzx/wzdt/202308/t20230824_9190901.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食品安全地方 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食品安全地方 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相关单位主动申请和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冻绿叶、山西过油肉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专家意见,拟将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冻绿叶、山西过油肉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列入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对立项标准有异议,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省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张晓芳   联系电话:0351-3580287   联系邮箱:sxswjwspc@163.com   附件: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tzgg/gsgg/202406/t20240603_9579653.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妇幼发〔2021〕7号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制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公安厅     2021年2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制度建设、监督培训等,也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受委托的各级妇幼机构应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被审核批准的助产机构和县级管理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签发管理和印章、证件、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申领政策告知,接受解答群众咨询,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和盖章,并将名单报同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人员更换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第八条 原签发机构已经注销或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签发。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及相关病历应交由指定机构负责永久保存。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做好备案,指导各管理、签发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名单主动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证件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形成综合治理格局。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上报计划、申领配发制度。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计划并逐级上报,各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1月前书面报省卫生健康委。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见附件 2)、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见附件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至少有2名管理人员验收并填写出入库登记本(见附件4)。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原则上不得进行调剂,确需调剂的由省卫生健康委视情况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专人管理制度,人员如有调整更换需逐级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保存、签发场所应设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   (二)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三)《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范围做好工作区域全覆盖。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专人管理制度,证章分离,分别专人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监制,印模式样抄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并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专用章用于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需加盖印章,不得盖骑缝章或其他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印章遗失、损毁等情况,须及时报告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的,按照程序上报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五)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撤并或取消资质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上交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作废印章统一保存或销毁。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完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撤并的机构相关病历及《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交由指定机构负责永久保存,并做好交接登记;仅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相关病历自行负责永久保存,《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交由指定机构负责永久保存,并做好交接登记。有条件的可申请在当地档案局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网络统一管理,各市要加大信息化建设进度,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数据即时上报,进一步加大向国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推送数据信息力度。建立健全系统安全和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鼓励各地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增加人脸识别设施,在证件签发、换发和补发时对申请人开展人脸识别,确保“人”“证”一致。   管理和签发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按时接收、报送相关信息。每年3月15日前,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报省级管理部门(见附件5)。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落实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管理人员、签发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培训1次。培训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签发流程、证件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别和系统操作使用等。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宣传工作,在产科门诊或病房显著位置张贴“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并向孕产妇及家属告知申领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 签发管理   第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第一节 首次签发   第二十条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助产机构为新生儿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6)。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由新生儿监护人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7)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8)。   (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三)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见附件9)。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还需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0)。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严格按照有资质的亲子鉴定证明的相关内容填写,无法核实的信息皆划“/”,“医疗机构名称”栏注明“医疗机构外出生”字样,并在副页上注明拟落户地的信息。签发机构按照新生儿是否办理出生登记户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签发正页;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核查函见附件11)进行办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   (一)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见附件12),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二)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可由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离婚且抚养权归属父亲、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并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若能提供与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上述材料到原分娩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三)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签发机构需核验产妇病历或分娩记录。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还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助产机构撤并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签发机构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居民身份证件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见附件13),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做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第二节 换发   第二十七条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机构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可向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并交回原证:   (一)被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二)私自拆切副页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四)严重损毁不能辨认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原签发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可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第二十八条 换发时应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见附件14)等;   (五)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换领,还需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原证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变更信息内容不包括删除另一方信息。   (二)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变更父母双方信息的,需由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和新生儿父母均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和原所载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登记户口情况资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换领,还需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条 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第三节 补发   第三十一条 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内容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审验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补发登记表(见附件15);   (五)新生儿分娩信息及签发档案记录等复印件;   (六) 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书面遗失声明或在签发地公开发行报纸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补发时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父亲信息、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等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补发机构依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补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是否补发副页。   第三十四条 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签发条件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章 废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信息错误等原因未签发的证件。   第三十六条 管理和签发机构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立即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并在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将书面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一次遗失5张及以上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报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发生空白证件损毁、发现证件正或副页或存根编号不一致等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示作废,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第三十七条 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废证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统计表见附件16),定期上报废证统计表和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汇总填报本年度废证登记表,连同废证原件(遗失的除外)送交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于次年3月底前审核后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级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废证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各级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签发机构进行督导,责令整改。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第四十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和填写规范情况,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交还《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的,暂不予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委托函(见附件17)送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收到可疑证件和真伪鉴定委托函后,应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后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本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应在收到委托函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见附件18)。发现伪假证件的,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证件发放及使用情况;管理、签发机构场地设施情况;管理、签发机构和人员验收备案;管理、签发机构及人员核准核销;证件签发、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废证管理及人员考核、培训等。   第四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件19),做好存档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工作计划,对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有关机构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签发资格等处理。   (一)因运输、存储、管理不善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损毁或遗失、被盗的;   (二)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三)超范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四)将《出生医学证明》给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或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签发机构、个人使用的;   (五)私自调剂或交换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   (六)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违规或搭车收费的;   (七)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买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见附件20),分别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或签发机构应撤销相应的登记,对已收缴、撤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封存,并书面通知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则上指居民身份证(中国境内公民)、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docx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申请表.docx   附件3   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docx   附件4  《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docx   附件5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docx   附件6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登记本.docx   附件7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docx   附件8  亲子关系声明.docx   附件9  接生情况证明.docx   附件10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登记本.docx   附件11  户籍核查函.docx   附件12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docx   附件13  身份信息核查函.docx   附件14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docx   附件15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docx   附件16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年)度统计表.docx   附件17   《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委托函.docx   附件18   《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docx   附件19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docx   附件20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监管相关法律法规.docx        文件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晋中市卫健委召开2024年度“十百千”人才评审结果发布会

晋中市卫健委召开2024年度“十百千”人才评审结果发布会   7月31日,晋中市卫健委召开2024年度“十百千”人才评审结果发布会。旨在培育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引领、专家型人才担当、后备骨干型人才丰富、结构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加快推进人才、医疗、科研、创新四大高地建设,搭建多元化发展平台,构建“全覆盖发展、全过程管理、全链条培育”的人才培养体系,实现医院建设与人才发展同频共振。   会议为3位突出贡献专家、10位领军型人才、100位专家型人才、278位骨干型人才的代表颁发证书,肯定他们在医疗、教学、科研等领域作出的贡献。   晋中市卫健委主任冯雨平表示,要进一步发挥“十百千”人才的传帮带作用,通过高层次人才的引领示范,带动整个医疗队伍素质的提升;同时,要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聚焦前沿技术,强化科研创新,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此次会议是晋中市卫健系统打造“科技卫健”的阶段性成果展示,也是对未来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推动。会上,晋中市卫健委聘请柳新华、樊金荣、李功伟3位“突出贡献专家”和10位领军型人才担任晋中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xwzx/sxdt/202408/t20240805_9624769.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樊代明院士在晋中市中医院参观调研

樊代明院士在晋中市中医院参观调研   5月17日,中国工程院院士樊代明受邀来到晋中市中医院参观调研,晋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拥军陪同。      樊代明院士一行来到晋中市中医院,先后参观了门诊大厅、康复治疗专业培养基地、中药熏蒸室、颈腰椎病科室等,与患者、医护人员亲切交谈,并对医院发展、人才培育、学科建设特别是整合医学发展方面,进行现场指导。   张拥军对樊代明院士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他强调,晋中市委、市政府对卫生健康事业高度重视,不断强化政策支持,创新发展思路。要把樊代明院士的理念和思路学习好,把整合医学和反向思维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知行合一做下去;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人才培育和教学科研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水平;要借助国医(院士)讲堂的丰富资源,促进晋中市医务工作者传承新的专业理念,推动临床、科研、教学水平全面提升,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xwzx/sxdt/202405/t20240522_9565455.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晋中卫生健康系统举办形式多样的“5.12”国际护士节庆祝活动

晋中卫生健康系统举办形式多样的“5.12”国际护士节庆祝活动         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今年护士节的主题是:发展护士队伍,优化护理服务。晋中市卫生健康系统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庆祝“5.12”国际护士节,致敬白衣天使。   晋中市卫健委   晋中市卫健委组织举办了晋中市“5.12”国际护士节庆祝大会,对坚守一线的“白衣天使”致以节日的慰问,向晋中市优秀护士代表、晋中市护理岗位技能竞赛获奖组织及个人进行颁奖,激励护理队伍持续提高能力素质,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大会上,护士们自导自演了《插秧歌》《梅花赋》《步步生莲》等精彩文艺表演,翩翩的舞姿、嘹亮的歌声、有趣的小品将现场氛围推向了高潮。   大会指出,晋中市将进一步提升护理服务品质,继续弘扬南丁格尔“竭诚协助医生之诊治,务谋病者之福利”精神,把全方位服务病患作为首责,将“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融入具体的护理实践,努力使护理工作“贴近病人、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细致入微、关怀备至的护理服务,做人民群众的健康守护者和贴心人。   左权县   左权县召开以“发展护士队伍 改善护理理念”为主题的庆祝大会。大会为10名“优秀护士长”、22名“优秀护士”,护理理论和技能比赛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12名护理人员进行颁奖。歌曲、舞蹈、朗诵等一个个精彩纷呈的节目展现了广大护理工作者爱岗敬业、追求卓越的职业风貌。   昔阳县   昔阳县举办以“发展护士队伍,优化护理服务”为主题的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会议指出,全县护理工作者秉承“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讲奉献、重实践、讲服务、提内涵,为昔阳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活动现场对2023年度昔阳县卫健系统护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并举办了精彩纷呈的文艺汇演。   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   晋中市第一人民庆祝“5.12”国际护士节大会分两个篇章进行。第一篇章“表彰优秀燃斗志  蓄势待发攀高峰”,第二篇章“多彩演绎叙真情 激情鼓舞燃人心 ”。   会议表彰了骨科一病区等6个“默默奉献护理先进集体”、儿科等6个“病患至上护理先进集体”及10名“优秀护理带教老师”、10名“护理天使之星”、10名“护理服务之星”、39名“护理夜莺之星”、16项“个案护理优秀案例获奖者”、7名“国家级省级竞赛获奖者”。   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   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举办“强专业 提质量 促发展”为主题的“5·12”国际护士节庆祝暨表彰大会,用表彰奖励、典型代表发言、播放宣传片、文艺表演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展现医院73载春华秋实,护理人队伍以爱为名、以梦为光、砥砺奋进的历程。   榆次区医疗集团   榆次区医疗集团举行“5.12”护士节表彰大会。7名“优秀护士长”、49名“优秀护士”、9名“优质服务标兵”、20名“优秀操作培训师”受到表彰,并颁发了“护理领域标准规范竞技奖”“护士岗位技能竞赛突出贡献奖”“新技术新项目奖”“典赞·健康教育科普奖”“健康教育优秀护理单元奖”。舞蹈《光亮》、男生合唱《灌篮高手》尽显白衣天使风采。全体护士集体誓言,表达“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精神代代传承。   榆社县中医院   榆社县中医院在庆祝及表彰会后,医院领导为全院的护理人员送上了精美的蛋糕,表达对他们辛勤劳动的感谢和节日的祝福。同时开展了以“中医药文化与优质护理服务”为主题的摄影作品展活动,讴歌医院护理工作者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   榆次区中医院   榆次区中医院以“我们的护士,我们的未来,护理的经济效力”为主题开展系列活动。举办了“5.12国际护士节表彰暨文艺汇演”活动,开展了“护理领域标准规范”优秀作品评选,组织了护士节慰问,号召护理人员始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秉持医者仁心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创新护理服务方式,以更优质的服务和更高超的技术,为广大群众的健康全力以赴。   榆次区妇幼院   榆次区妇幼院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在宣传视频展播中拉开序幕,一幕幕熟悉而温馨的画面依次呈现在与会者面前——病房、门诊、手术室、供应室......每一处都留下了她们辛勤的身影;每一处都留下了她们会心的微笑;每一处都留下了她们感人的故事......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xwzx/sxdt/202405/t20240514_9560800.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对晋中市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情况进行调研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对晋中市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情况进行调研   3月26日至28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琰带队对晋中市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情况进行调研。晋中市卫健委主任冯雨平参加。   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介休市人民医院、介休市妇幼保健院、平遥县人民医院、平遥县妇幼保健院、昔阳县人民医院、昔阳县妇幼保健院、寿阳县人民医院、寿阳县妇幼保健院、晋中市妇幼保健院、榆次区妇幼保健院,详细了解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在保障母婴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管理、运行、服务情况和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具体举措、存在问题和取得的成效。   辛琰对妇幼保健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她强调,妇幼健康事业是重大的民生事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的幸福安康,要进一步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全力保障母婴安全,积极为晋中市妇女儿童提供全周期、全链条高效、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   冯雨平表示,晋中市卫健委将以此次调研为契机,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补短板、强弱项,聚焦活力卫健、亲民卫健、科技卫健,奋勇争先,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能力,推进晋中市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晋中篇章贡献卫健力量。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xwzx/sxdt/202404/t20240401_9530270.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以现代智慧理念 让医疗延续服务更有温度

​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以现代智慧理念 让医疗延续服务更有温度   “阿姨,您好!我是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科的护士××。这次给您打电话是想问问您出院后的身体情况怎么样呢?按时服用出院带药了吗?”   “是小×呀,我挺好的,按时吃药呢。”   “阿姨,咱们的PICC上次维护是上周三,这周三您来院维护过了吗?”   “周三去咱们医院导管室维护过了,谢谢你关心我。”   “没事阿姨,您身体健康就好。”   以上是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科责任护士一次进行随访时的记录,为进一步促进医患沟通,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了解患者对医院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把病人随访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生或责任护士提前根据患者的病情资料进行分析,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用药、不良反应观察及导管维护时间等,科室每月对随访工作进行总结,坚持每月随访、二次随访,目前随访工作开展扎实有效,取得了较好效果。   随访包括:患者姓名、病情诊断、住址及电话、出院时间、随访时间、出院后治疗用药及病人现状,康复指导意见,患者及家属意见等。医生或责任护士进行健康问题评估,包括病情反馈,是否正确用药,是否按时进行管路的维护,日常的生活习惯,疾病对生活的影响等。根据随访对象存在的健康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用药指导,饮食指导,活动和休息指导等。必要时医务人员会给予心理支持,良好的情绪状态和愉快的心情会为患者出院后的康复有效促进,给患者鼓励、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病情面对生活。   随访后如果了解到患者有特殊的情况,如病情变化等建议及时来院就诊。   通过电话随访,使病人出院后也能感受到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科“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和充满人情味的“跟踪服务”,让病人出院后也能得到医护人员的关心与问候,将医院的关心和帮助延伸到患者的家庭中,在医院与患者、医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沟通桥梁。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xwzx/sxdt/202404/t20240402_9530744.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